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端午佳节,粽叶飘香,家家户户忙碌着淘米泡棕叶包粽子,其乐融融。而老人为孩子手腕和脚腕系上五彩线更是寄托了对生活的美好祝愿。
更多的人们限于客观条件,无法亲自包粽子,只有到商店超市买一些成品。而这一枚枚承载着历史意义的粽子,如何缴纳增值税,又岂是一句话能说的清?
一、粽子销售免增值税么?
一枚普通的粽子由很多初级农产品组合生产而成,包括大米、小米、花生、红枣、粽叶等等,如今,各种精致的粽子还会有鸡蛋、火腿甚至肉馅组成。但无论如何,粽子已经不属于自产农产品,不符合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。
财税(2011)137号文规定:自2012年1月1日起,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;财税(2012)75号文规定:自2012年10月1日起,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。
粽子也不属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范围,因此,粽子在流通环节也不免税,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二、粽子属于农产品么?适用税率是多少?
粽子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,其是否属于农产品,将决定其适用税率。如果粽子属于农产品,其适用税率就应该是11%,(《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》【财税(2017)37号文】规定:自2017年7月1日起,农产品适用税率由13%变更为11%);如果粽子不属于农产品,其适用税率就应该是17%。
粽子是否属于农产品?我们来关注一下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一文对农业产品的定义。52号文规定: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
(一)粮食
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.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、稻谷、玉米、高粱、谷子和其他杂粮(如:大麦,燕麦等),以及经碾磨,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(如:面粉、米、玉米面、渣等)。
切面、饺子皮、馄饨皮、面皮、米粉等粮食复制品,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、方便面、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,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根据以上定义,农产品的初加工产品,指的都是单一原材料简单加工而成,而粽子不属于单一原料简单加工,而是多种原料配比加工而成,不应该属于粮食复制品,而应该属于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副食品,因此,无论是生粽子,还是熟粽子,都适用17%的税率。类似此类产品,还有水饺、包子等产品。
但用单一原料简单加工的切面、饺子皮、混沌皮等,则属于粮食复制品,适用11%的税率。
三、粽子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。
根据以上分析,粽子不属于农产品,其适用税率为17%。
《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》【财税(2017)37号文】规定:二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:
(二)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,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。
因此,粽子生产企业购进各种原材料时,可以按照原抵扣办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。
1、取得农产品销售**或者自开具收购**的,根据买价按照13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;
2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减免优惠开具的3%的增值税专用票,根据买家按照13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;
3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11%的税率的增值税专用**的抵扣方法,目前没有依然没有明确,需要等待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实施细则出台。建议先按照票面记载的税额进行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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